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字第94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五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分
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廣于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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