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9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于洋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8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于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于洋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323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於民國102年3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既經法務部矯正署103年
5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有該署103年5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李幼妃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俊偉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