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清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清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清字第139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書記官黃美秀附表:
1.請提出「最新」債權人清冊(需表明債權人姓名、地址,各債權數額、原因、種類,是否有擔保,如為自用住宅貸款,是否訂有自用住宅條款等)。
2.請釋明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
3.聲請人於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債權人清冊。
4.聲請人97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扣繳憑單或薪資證明(如提出存摺影本,需檢附存摺封面及存摺內頁,內頁並應標示薪資部分)。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5.9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及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
6.聲請人申請前5年內勞保、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7.請釋明聲請人係自願或非自願性離職,如係非自願性離職,請提出證明文件影本,並釋明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若有領取,請提出其起迄期間、金額等證明資料影本。
8.每月扶養 薛羽欣 5000元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9.受扶養人薛羽欣95、96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10.受扶養人薛羽欣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11.租賃房屋契約書影本,及聲請前2年內期間之租金支出5000元證明文件影本(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
12.每月支出膳食費、交通費、雜費證明資料影本。
13.請提出地號為高雄市○鎮區○○段○○○號土地登記謄本、門
牌號碼為高雄市○鎮區○○路○○巷○○號4樓建物登記謄本及房屋稅單資料影本。另提出上開不動產之交易價值證明資料影本。
14.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95年10月7日起至97年10月8日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15.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