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65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2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651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周君強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
機制,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需已簽章)及還款計畫(如已遺失請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補發)。
⒉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還款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內頁、
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
⒊聲請人自聲請前1日回溯2年期間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償還貸款(包括有擔保及無擔保)之數額及明細。
⒋聲請前5年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保險卡)及聲請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⒌95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⒍95年、9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及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上述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⒎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全戶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⒏全體受扶養人 陳雲美 、 許如齡 、 許婷綸 及 許鼎宗 95年、96年度
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⒐聲請人所列支出膳食29450元、日常用品6000元、租金3000元
、房貸9636元、交通3000元、會錢15000元及信用卡及現金卡12248元等費用之證明文件(收據及明細)以及如有投保之所繳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或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⒑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及不能清償債務
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⒒最近1個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
⒓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文件。
⒔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正本(須載明租賃房屋所在地)、聲請前1
日回溯2年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及出租人地址及聯絡電話。
⒕聲請人所列支出房貸之土地及建物最新登記謄本正本。
⒖聲請人所列支出每月應繳會款15000元之合會會員及會首之姓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及會款之使用流向。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昭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書記官劉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