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6365號債權人輝榮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權人乙○○
之3號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輝榮交通有限公司等二人因與債務人丁○○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輝榮交通有限公司等二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補正債權人之代理人委任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