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簡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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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簡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簡易字第8號上訴人 陳莉君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游緯宏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65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張婷妮法官潘進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書記官廖婷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