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7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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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訴字第4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4792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韋智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20部分,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本院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20部分,顯係誤繕,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廖怡貞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附表:
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至被告帳戶部分)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20 張瑜羚 110年4月初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張瑜羚聯繫,佯稱:加入「MT4交易軟體」註冊並綁定個人帳戶,即可進行投資獲利云云,致張瑜羚陷於錯誤而匯款。110年5月31日19時35分許12萬元新光銀行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