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4年度沙簡字第63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沙簡字第6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
字第143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
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五行中
「KDP-777」,應更正記載為「KVP-777」外,其餘犯罪事實
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
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
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為竊盜罪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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