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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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347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己○○
戊○○
丙○○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11月30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
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