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1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1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675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686號112年度附民字第2095號112年度附民字第2149號原告 陳沅昊
江鼎富
李佳勳 住○○市○○區○○里○○00號 蔡玉花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被告 楊沅翰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誠正中學執行感化教育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68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鐵雄
法官張琍威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葵樺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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