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金訴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金訴字第7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珮瑤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7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
8月22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何宇宸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