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交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0號原告 江美儀 被告 李奎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審交簡字第2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何宇宸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芷萍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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