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二號
原告己○○被告癸○○
子○○訴訟代理人辛○○被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丑○○
庚○○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壬○○訴訟代理人戊○○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上午八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婉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魏輝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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