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60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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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6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六О三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一0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乙○○連續有配偶之人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衛生紙一團,固為被告所有,係供犯罪後所使用,並非供犯罪所用之物,自不得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康存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胡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