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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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78號原告 邱秋萍 訴訟代理人 李東炫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陸拾伍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40,089元,揆諸前揭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查該等裁判費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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