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5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吳沛霓被告吳立軍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沛霓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吳沛霓因被告吳立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而該案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35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嗣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執行,該署檢察官合法通知被告應於民國103年1月23日到案執行,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於上揭期日到案,並經通知具保人應通知或偕同被告於102年9月10日、103年4月17日到案執行,具保人亦無法通知或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被告亦拘提未獲,更未在監執行或羈押中,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收據、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影本各
1份、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59號刑事判決書網路列印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南投地檢署送達證書影本4紙、南投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3月21日嘉檢榮三103執助146字第6950號函所附之該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在監在押紀錄表、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