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930號原告癸○○○
丙○○丁○○戊○○庚○○己○○壬○○辛○○子○○○被告乙○○
丑○○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二項之記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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