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39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十月五日收受本件判決正本,於同年十月九日提起上訴,有送達證書及聲明上訴狀各一紙可稽,然於聲明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依據前開規定,茲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逾期未補提,即依法判決駁回上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昀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