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補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駱榮貴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駱榮釧 等人間協議辦理不動產登記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調解聲明請求
相對人間就坐落高雄市○鎮區○○段○○○○○號土地協議辦理
不動產登記,是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42,0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78,000元/㎡×面積
17㎡×3/9】,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
聲請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