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司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補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駱榮貴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駱榮釧 等人間協議辦理不動產登記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調解聲明請求
  相對人間就坐落高雄市○鎮區○○段○○○○○號土地協議辦理
  不動產登記,是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42,0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78,000元/㎡×面積
  17㎡×3/9】,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
  聲請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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