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1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紹鵬選任辯護人賴劭筠律師(法扶律師)具保人 何麗華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麗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被告林紹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何麗華依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因經通知具保人應促被告到庭,而被告仍傳拘無著,顯已逃匿,有本院傳票送達證書、拘提報告、通知書送達證書等在卷可證,則應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邱佳玄法官戴韻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書記官胡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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