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簡調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簡調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聲請調解)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簡調字第272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被繼承人 簡明瑋 之全體繼承人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簡明瑋之繼承人 簡秀花 積欠聲請人債務新臺幣65,166元及利息,詎其竟將名下因繼承取得之花蓮縣○○鄉道○○段○○○○○○○○號土地,以分割繼承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致聲請人對簡秀花之債權無法執行受償,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上開分割登記應予塗銷並由被繼承人簡明瑋之全體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為此具狀聲請調解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聲請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依法乃法院以裁判之方式始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核其性質為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一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司法事務官潘俊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