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審聲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聲字第17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仁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仁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仁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及1年6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
100年3月1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陳仁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
年度訴字第1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以下簡稱第①罪);復於9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以下簡稱第②罪);又於同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8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以下簡稱第③罪);再於同年間因偽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19
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以下簡稱第④罪);復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0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以下簡稱第⑤罪);又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2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以下簡稱第⑥罪);俟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公布施行,前述第①、②罪,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856號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3月又15日、4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再與前述第③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又15日確定,又與第④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上揭案件,並與第⑤、⑥罪接續執行,其於96年12月27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㈡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3月18日以法
授矯字第1000101960號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3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001019601號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