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英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英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英彬因犯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盧英彬因犯過失傷害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書記官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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