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30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30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30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原名莊玉暖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88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莊玉暖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第7行,關於「絲巾,,」之記載,應更正為「絲巾,」、同欄第12、13行「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標購」之記載,應補充為「以每條絲巾新臺幣150元至25
0元不等之售價,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標購」等語、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補充「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為證據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附表┌──┬────────────┬──┐│編號│品名│數量│├──┼────────────┼──┤│1│仿冒CHANEL絲巾│14條│├──┼────────────┼──┤│2│仿冒LV絲巾│26條│├──┼────────────┼──┤│3│仿冒乙○○○○絲巾│25條│├──┼────────────┼──┤│4│仿冒甲○○○○絲巾│28條│├──┼────────────┼──┤│5│仿冒DIOR絲巾│4條│└──┴────────────┴──┘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偵字第18842號被告莊玉暖女3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號4樓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玉暖明知「LV及圖」、「CHANEL及圖」等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圖樣,業經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下稱路易威登馬爾公司)、瑞士商丁○○公司(下稱丁○○公司)如附表所示之公司,分別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於專用期間內,就所指定之絲巾、戒指、飾品等商品,取得商標權,現仍在商標期限內;亦明知渠於持有之有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圖樣之絲巾,,係未經上揭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與商標權人所生產或授權製造之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仿冒品,竟基於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之犯意,在民國96年12月起,在臺中市○○區○○○街○○號4樓之1住處,利用其家中電腦上網連線至露天拍賣網站,以「pp99695」帳號,在該網站網頁上刊登販售上開仿冒商品之圖片及訊息,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標購,以此方式侵害路易威登馬爾公司、丁○○公司如附表所示之公司之商標權。嗣為警於97年3月
20日,在臺中市○○區○○○街○○號4樓之1住處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絲巾。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莊玉暖經傳未到。惟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莊玉暖於警詢中供述明確,核與被害人路易威登馬爾公司、固喜歡固喜公司之代理人丙○○、路易威登馬爾公司之代理人己○○及克麗絲汀迪奧高巧公司之代理人 李子 為警詢中指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鑑定證明書、鑒價表、該拍賣網站網頁資料、扣押物品目錄表、權利證明、照片及前開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絲巾等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莊玉暖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罪嫌。前揭扣案物請依同法第83條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檢察官庚○○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書記官孔祥玲參考法條: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附表編號商標權利人名稱數量
一CHANEL丁○○公司絲巾14條
二LV路易威登馬爾公司絲巾26條
三乙○○○○固喜歡固喜公司絲巾25條
四甲○○○○柯奇公司絲巾28條
五DIOR克麗絲汀迪奧高巧公司絲巾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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