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簡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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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簡字第666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洪文玉 即新慶芳實業社
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91,293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22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