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631號
上 訴 人 乙○○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丁○○
被 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
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2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