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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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3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秀珠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黎錦福
法官饒金鳳法官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