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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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80號原告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黃茂穗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 律師複代理人 溫思廣 律師
張建邦 律師被告酉○○
巳○○○辛○○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 律師被告亥○○
戌○○天○申○○丙○○乙○○辰○○己○○庚○○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李志澄律師被告戊○○
丁○○子○○卯○○丑○○○寅○○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李志澄律師被告甲○○
壬○○癸○○未○○午○○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李志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書記官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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