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婚字第601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3月1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分別為非財產請求及財產請求新台幣貳佰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伍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13日
書記官劉奕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