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238號
原告 呂艾錚
訴訟代理人 陳彥潔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明妃 、被告 陳郬恩 、被告 吳宸羽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呂艾錚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計算式:300000+100000×2=50000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3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