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1號原告 徐美娟 被告 古鉅湶 上列原告與被告古鉅湶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3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16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華奕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書記官谷貞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