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5號原告 鄭世玲 被告 鄭泳淋
鄭清煬 鄭宗鑫 鄭旭鐘 鄭旭文 鄭娟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中有關「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記載,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狀應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載明其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起訴狀顯不符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程式,而有待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彥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書記官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