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37號原告 鐘立杰 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複代理人 曾佩琦 律師被告台灣客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之晨 訴訟代理人 劉懷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2年2月8日上午11時整在民事第五法庭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2年1月6日下午2時在民事第五法庭宣判,惟因本件訴訟涉及項目及訴訟資料屬龐雜,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勞動法庭法官何世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書記官顏伶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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