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調裁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調裁字第24號聲請人 阮奕扉 000000000共同代理人 高素真 律師(法扶)相對人 盧建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確認聲請人阮奕扉(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護照號碼:M00000000號)非相對人盧建州(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婚生女。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為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聲請否認子女事件,係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當事人對於聲請人阮奕扉之母 阮珮雅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與相對人原係夫妻,於民國104年1月19日離婚,聲請人阮奕扉則於000年0月00日出生,推定為相對人之婚生子女,惟聲請人阮奕扉並非相對人之親生子女等事實,並不爭執,其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核無不合。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阮珮雅與相對人原係夫妻,於104年1月19日離婚,阮珮雅於000年0月00日產下阮奕扉,阮奕扉推定為相對人之婚生女,惟阮奕扉係阮珮雅與訴外人 陳勇進 所生,與相對人並無真實之血緣關係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之出生證明、DNA鑑定結果報告、護照影本等件為證,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按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為非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民法1063條第1、2項定有明文。
聲請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本件,請求確認阮奕扉非相對人之婚生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