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五三號
原告甲○○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己○○原告壬○○原告辛○○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癸○○原告庚○○原告丙○○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乙○○原告子○○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丑○○原告辰○○原告卯○○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寅○○原告戊○○被告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原告各自之訟訴標的金額均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叁仟元,各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佰肆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肆佰叁拾貳元,除其中原告甲○○部分,應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佰捌拾柒元外,其餘原告均應補繳裁判費肆佰叁拾貳元。
(二)原告均應交付送達費郵票二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原告均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徐美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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