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上易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143號上訴人 謝林月霞
謝清宏 謝清茂 謝文宗 上訴人 謝文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 律師被上訴人 陳櫻丹 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 律師
陳郁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12月29日下午3點4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蔡勝雄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書記官吳銘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