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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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98號聲請人即原告 朱啟良 相對人即被告 王政仁 訴訟代理人 王奕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關於編號1土地權利範圍之記載應更正為「179504分之2316」。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