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原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原訴字第8號原告 陳寶英
陳若葵 陳若嵐 陳誼綸 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巧君 律師被告 陳曉娟
謝克修
陳志強 陳麗娜
陳富芳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富梅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智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書記官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