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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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27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即 高興旺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代理人 鄭文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芝箖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股)│├──┼──────────┼────────┼──┼─────┤│1│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070NX0000000-0│1│35│├──┼──────────┼────────┼──┼─────┤│2│同上│072NX0000000-0│1│33│├──┼──────────┼────────┼──┼─────┤│3│同上│075NX0000000-0│1│38│├──┼──────────┼────────┼──┼─────┤│4│同上│078NX0000000-0│1│10│├──┼──────────┼────────┼──┼─────┤│5│同上│079NX0000000-0│1│11│├──┼──────────┼────────┼──┼─────┤│6│同上│080NX0000000-0│1│12│├──┼──────────┼────────┼──┼─────┤│7│同上│084NX0000000-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