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除字第566號聲請人 周昆達 兼訴訟代理人 周昆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002之股票號碼欄中關於「85NX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86NX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