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15號原告 何淑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竹芳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書記官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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