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小字第291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士小字第291號
原   告 海洋都心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盧穎毅
訴訟代理人  陳智翔
被   告  王文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8,611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起訴時之法定代理人原係 黃聖閔 ,嗣於訴訟進行中
變更為盧穎毅,經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
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係門牌號碼新北市○○區○市○路○段
○○○號6樓房屋之所有權人,亦為原告所管理海洋都心社區之
住戶,每月應繳管理費為新臺幣(下同)1,683元,惟被告
自民國108年3月起至同年10月、109年4月起至同年12月止未
納管理費,迄今尚積欠17個月管理費共2萬8,611元未繳納,
屢催無果,因此,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及住戶管理規
約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
原告2萬8,61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依照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存根聯、執據
聯、管理規約、存證信函、退件信封、被告戶籍謄本、建物
登記第一類謄本等均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
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具體的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2萬8
,61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12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
),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書記官吳俊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