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46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6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46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黃秀菊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炳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己核計未受償利息新臺幣陸萬肆仟玖佰壹拾叁元、違約金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壹拾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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