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46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景豐樓有限公司北投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志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北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狀末之聲請人公司簽章及聲請狀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
二、 陳明 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請補正請求之利率。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