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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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116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唐榮宏 被告 汪文瓊
汪 吳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書記官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