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881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881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8810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⑴貳佰萬⑵伍拾貳萬⑶貳拾肆萬零陸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⑴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⑵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⑶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⑴3點04⑵3點03⑶3點6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⑴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⑵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⑶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書記官李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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