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0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0525號債權人 吳金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邱文乾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請求標的聲明為何?(請求金額及利息起迄日及利率
各為何?)㈡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