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修繕房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52號原告 彭吳玉秀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逸健 等間請求修繕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內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茲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提出新竹市○○段○○○○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全部登記謄本(姓名完整版),以及各該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到院。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書記官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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