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0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0523號債權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煖軒 代理人 童均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俊夫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
㈡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㈢提出有受任人童均龍簽名之委任狀(因台端所附委任狀受任人童均龍未簽章)。
㈣陳報人民幣匯率為何?及請求金額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