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50號聲請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丁○○相對人永盛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貳仟壹佰捌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4082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之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抄錄費新臺幣200元,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32,185元合計32,185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蔡炎暾